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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视土地流转中的“非农化”“非粮化”问题

时间:2015年07月09日 点击:收藏此文 【字体:

近几年来,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。截至2014年6月底,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.8亿亩,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.8%,但目前土地流转“非农化”、“非粮化”现象严重。如果不加以控制,将会危及国家粮食安全。造成土地流转“非农化”、“非粮化”的原因:一是种植粮食的经济效益较低;二是工商资本进入农村,导致“非农化”、“非粮化”现象趋重;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切实发挥作用。 

    我国耕地资源稀缺,解决13.6亿人口的吃饭问题,始终是我国各级政府,以及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,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,流转土地要用于农业特别是粮食规模化生产,限制非粮化,禁止非农化。为此建议如下: 

一、严格保护耕地,坚守18亿亩红线不动摇。我国现在的耕地面积已经降到18.26亿亩,人均只有1.38亩,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%,继续减少一定会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乃至社会稳定。为防止“非农化”、“非粮化”倾向,国家应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。按照“划定永久基本农田,建立保护补偿机制,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、用途不改变、质量有提高”的要求,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,进行严格保护,不得随意占用;加快经济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、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,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。 

二、抑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能带来的“非农化”、“非粮化”倾向。为避免农村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,避免出现土地的大规模兼并,避免大批农户丧失经营主体地位,必须对工商企业长时间、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采取慎重的态度。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民的土地,对主体的资格要进行审查,对项目要进行审核,流转土地干什么,要加以明确。采取这些措施来制约工商企业流转土地以后的种植行为。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。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,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、项目审核、风险保障金三项制度,严格准入的门槛,加强事后的监管,同时要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、流转承包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,查验土地利用、合同履行等情况,及时查处纠正浪费农地资源、改变农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。 

三、建立粮食生产经济激励机制。通过合理引导土地流转价格,以降低粮食生产成本,稳定粮食种植面积。可以采取粮食直接补贴、良种补贴、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,遏制农田抛荒。建议国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稳步提高粮食市场价格,形成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,加大对规模化粮食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,缩小粮食生产与高效农业的效益差,引导流转耕地优先发展粮食生产,调动和保护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。 

四、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。耕地承转主体因公共利益(国家粮食安全战略)而放弃获取效益更高的土地利用方式,对于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承转主体,国家应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,加大补贴力度。 

    五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。调整土地政策,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上以及治理土地流转“非粮化”中的作用。 

六、慎重将土地流转作为政绩考核内容。不能脱离客观条件,人为定任务、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、流转比例纳入政绩考核等行政方式推动土地流转。另外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“非农化”和“非粮化”设定一个合理的比例或数据,作为地方政府考核和土地流转的硬指标,以从规则制定上保障粮食种植面积不缩水。 

七、加大土地流转中的反腐力度,警惕官商合谋及以地圈钱 。本着自愿流转的原则,反对地方政府以强制或欺骗手段流转农民土地,压低土地租金,对工商业主的“非农化”、“非粮化”行为纵容包庇,甚至官商合谋获取好处,损害农民利益。加大对“以地圈钱”,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巨额补偿等现象的惩处力度。 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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