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业主预交物业费,是基于与原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约定,履行先行支付义务的诚信行为,其核心权益应受法律严格保护。当前,我市新旧物业公司交接过程中,出现了一部分乱象:部分原物业公司收取业主预交费用后,在交接时拒不结转剩余服务期对应的费用,甚至卷款离场;或者将费用结转与追索责任完全转嫁给业主,迫使业主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原物业公司维权。此类行为严重违背《民法典》规定的诚信原则与合同相对性原则,既让履行了合同义务的预交费业主沦为“受害者”,承受经济损失与维权成本,又破坏了市场诚信体系与社会公平正义。其根本原因是在于新旧物业交接的责任划分不明确、债权债务处理机制缺失、监管约束力度不足。《郑州市物业条例》实施以来,的确起到了管理的作用,但是对物业交接过程中的费用结转与追索责任规定不明确,造成了一些乱象。
对此,九三学社郑州市委会委员、新阶层人士工委主任,郑州市政协委员王峥建议,通过修订《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或出台专项规定,完善制度保障业主利益,维护小区和平稳定。具体需明确以下方面:
一、明确界定新旧物业的费用结转责任主体系新旧物业公司,不能将追索物业费的责任转嫁给诚信缴费的业主。
二、禁止新物业重复收费或拒绝服务,认可业主已向原物业公司预交的费用,严禁新物业公司以“未收到结转费用”“未与业主重新签订合同”等为由,要求业主重复缴费、缩减服务内容或拒绝提供服务。
三、若新旧物业未达成费用结转协议,或原物业无法完成结转,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不能让原物业公司随意地撤离小区,不予办理项目退出备案。
四、设立物业交接履约保证金制度。市级层面设定一定的标准,强制物业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,存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监管账户,出现物业非正常交接时,从其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划拨资金,支付结转款项,确保业主权益不受损失。目前江苏、浙江等地已有这样的规定。
五、实施物业费专项审计与公示制度。新旧物业交接前,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业主预交费、公共收益等财务账目进行专项审计,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,明确每位预交费业主的剩余费用金额。审计报告作为交接必备文件,未完成审计的,原物业不得撤离,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退出备案。



